一流的點子加三流的執行力,三流的點子加一流的執行力,兩者哪個更有效?這個問題,阿里巴巴的馬雲和日本軟銀公司的董事長孫正義曾經討論過,而九百多年前的王安石則親身體驗到了其中的凄苦。
公元1069年二月,王安石在神宗的支持和同道們的協助下開始實施新法。
王安石的一系列新法,大體可以分為三類:
一類是以「富國」為目標的,包括: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免(募)役法、均輸法、市易法、方田均稅法等。
一類是以「強兵」為目標的,包括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設軍棋監等。
一類是以培育人才為目標的,包括:三舍法、銓試、《三經新義》等。
然而,新法從一開始推行就遭到了眾多朝廷重臣的強烈反對。雖然在神宗的大力支持下,新法得以順利實施,反對派沒有取得絲毫進展,也告老的告老,出京的出京。但新法的推行仍遭遇了嚴峻的挑戰。
公元1073年冬到第二年春,天公不作美,一直久旱無雨,引發饑荒。反對派們認為這是一次難得的打擊新法派的機會。
有人又繪成《流民圖》呈到神宗面前,以佐證新法的失敗。同時兩宮太后、神宗的弟弟等人也藉此機會攻擊新法和王安石,給神宗施加壓力。
面對這種內外交困的局面,儘管神宗五次下詔挽留,王安石還是辭去了相職。而新法也因為他的退出而漸漸偏離了王安石最初的設想,敲響了失敗的喪鐘。
其實從王安石頒布的各種新法中不難看出王安石超前的管理思維,這些新法在理念上也是可以「富國強兵」的。
然而,他卻忽視了一個重要的環節,那就是宋朝政府的各級官吏——新法的執行者對新法的落實和執行。這一環節的失誤導致了此後一系列的問題。
我們以「青苗法」為例。「青苗法」規定,百姓依其戶等不同而從官府借貸數額不等的青苗錢,並於償還時向官府繳納二分息錢。
這一法規其實並非王安石原創,而是由陝西的地方官率先採用此方法扶助當地農業生產。而王安石在擔任地方官時,也曾在自己治下地區實行過,同樣取得不錯效果並大受農戶歡迎。
然而,當王安石信心百倍地在全國推行時,結果卻大大出乎他的意料,不僅未能取得良好效果,反而迅速在全國形成了大面積的災難性後果。
原因何在?
陝西地方官和王安石的實踐說明了青苗法確實對農業生產有扶助作用,但出現災難性後果只能說明中間的執行環節出了問題。事實也的確如此。
青苗法在很多地方遭到抵制,地方官自作主張不散青苗錢。如越州山陰知縣陳舜俞就擅自做主不散青苗錢,許州長葛縣的樂京言也因為反對青苗錢而不肯處理縣事,自行求去。唐州湖陽縣知縣劉蒙也不肯推行青苗法,在陳言新法的害處後,也自劾求去。
同時,一些下放到地方的朝廷重臣如歐陽修和富弼等也在阻撓新法推行。
歐陽修在青苗法推行後,曾上疏請求「除去二分息」,並請貸款自願。在沒有得到允許的情況下,歐陽修便在自己管轄的青州範圍內停止發放青苗錢。
富弼在從相位出判亳州後,轄下蒙城官吏因為散常平錢被他責罰,此後又命令各縣不準施行青苗法。
這些重臣或地方官的阻撓無疑為青苗法的執行帶來了極大的不利,而一些投機官吏對青苗法的歪曲更是讓這項惠民的政策變為他們勒索盤剝的借口。
應該說青苗法肯定適合農民的需要,特別是在青黃不接時節,更能顯示其救濟與援助的功效。有錢的人家不需要這種援助,窮人需要,但必須以田裡的青苗為信用擔保。
這樣一來,風調雨順時,大家自然都喜歡;而一旦遭遇天災人禍,發放貸款的官府與使用貸款的農戶雙方,立即同時陷入恐慌之中。
官府為謀取了減輕自己的損失,唯有逼迫農民一途,農民只好變賣家當,歸還貸款本息。嚴重時需要賣房賣地,甚至賣兒賣女,導致農民流離失所,無人再敢貸款。
最後,只有官府旱澇保收。本是一件具有公德、充滿善意的良策,通過下面的不利執行,變得面目全非,成了徹頭徹尾的殘害百姓之舉。
更加不幸的是,變法開始後不久,全國各地就連續數年旱、澇、蝗災不斷,使青苗法的實施雪上加霜。
再比如「均輸法」的實施,王安石的本意是優化流通領域結構,控制商品和貨幣的流通量,調節市場價格。
但在實施過程中卻出現了不少的弊病。奸吏將價低商品運到異地高價出售,牟取私利。
巨賈與奸吏勾結囤積居奇,哄抬物價。
貢品改納現錢,造成民怨沸騰。
農產品、手工業品、礦產品無法正常流通,阻礙了經濟的發展。最後,均輸法在朝野的反對聲中告終。
這樣,新法既得不到官吏的認真貫徹執行,也未得到農戶的擁護,官心、民心盡失,失敗已是意料之中的事。
在企業管理中,領導者也經常遇到這種困惑:明明是很好的一個創意或一項有利於企業發展的政策,卻收不到預期的效果,這就是優秀的領導者遭遇的執行之痛,執行的不利導致前期的所有努力都付諸東流。
是一流的點子加三流的執行力有效,還是三流的點子加一流的執行力有效?
馬雲和孫正義探討的結論是:三流的點子加一流的執行力,永遠比一流的點子加三流的執行力更好。
王安石變法:超前管理思維的現實阻力,連歐陽修也「拒不執行」
一流的點子加三流的執行力,三流的點子加一流的執行力,兩者哪個更有效?這個問題,阿里巴巴的馬雲和日本軟銀公司的董事長孫正義曾經討論過,而九百多年前的王安石則親身體驗到了其中的凄苦。
公元1069年二月,王安石在神宗的支持和同道們的協助下開始實施新法。
王安石的一系列新法,大體可以分為三類:
一類是以「富國」為目標的,包括: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免(募)役法、均輸法、市易法、方田均稅法等。
一類是以「強兵」為目標的,包括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設軍棋監等。
一類是以培育人才為目標的,包括:三舍法、銓試、《三經新義》等。
然而,新法從一開始推行就遭到了眾多朝廷重臣的強烈反對。雖然在神宗的大力支持下,新法得以順利實施,反對派沒有取得絲毫進展,也告老的告老,出京的出京。但新法的推行仍遭遇了嚴峻的挑戰。
公元1073年冬到第二年春,天公不作美,一直久旱無雨,引發饑荒。反對派們認為這是一次難得的打擊新法派的機會。
有人又繪成《流民圖》呈到神宗面前,以佐證新法的失敗。同時兩宮太后、神宗的弟弟等人也藉此機會攻擊新法和王安石,給神宗施加壓力。
面對這種內外交困的局面,儘管神宗五次下詔挽留,王安石還是辭去了相職。而新法也因為他的退出而漸漸偏離了王安石最初的設想,敲響了失敗的喪鐘。
其實從王安石頒布的各種新法中不難看出王安石超前的管理思維,這些新法在理念上也是可以「富國強兵」的。
然而,他卻忽視了一個重要的環節,那就是宋朝政府的各級官吏——新法的執行者對新法的落實和執行。這一環節的失誤導致了此後一系列的問題。
我們以「青苗法」為例。「青苗法」規定,百姓依其戶等不同而從官府借貸數額不等的青苗錢,並於償還時向官府繳納二分息錢。
這一法規其實並非王安石原創,而是由陝西的地方官率先採用此方法扶助當地農業生產。而王安石在擔任地方官時,也曾在自己治下地區實行過,同樣取得不錯效果並大受農戶歡迎。
然而,當王安石信心百倍地在全國推行時,結果卻大大出乎他的意料,不僅未能取得良好效果,反而迅速在全國形成了大面積的災難性後果。
原因何在?
陝西地方官和王安石的實踐說明了青苗法確實對農業生產有扶助作用,但出現災難性後果只能說明中間的執行環節出了問題。事實也的確如此。
青苗法在很多地方遭到抵制,地方官自作主張不散青苗錢。如越州山陰知縣陳舜俞就擅自做主不散青苗錢,許州長葛縣的樂京言也因為反對青苗錢而不肯處理縣事,自行求去。唐州湖陽縣知縣劉蒙也不肯推行青苗法,在陳言新法的害處後,也自劾求去。
同時,一些下放到地方的朝廷重臣如歐陽修和富弼等也在阻撓新法推行。
歐陽修在青苗法推行後,曾上疏請求「除去二分息」,並請貸款自願。在沒有得到允許的情況下,歐陽修便在自己管轄的青州範圍內停止發放青苗錢。
富弼在從相位出判亳州後,轄下蒙城官吏因為散常平錢被他責罰,此後又命令各縣不準施行青苗法。
這些重臣或地方官的阻撓無疑為青苗法的執行帶來了極大的不利,而一些投機官吏對青苗法的歪曲更是讓這項惠民的政策變為他們勒索盤剝的借口。
應該說青苗法肯定適合農民的需要,特別是在青黃不接時節,更能顯示其救濟與援助的功效。有錢的人家不需要這種援助,窮人需要,但必須以田裡的青苗為信用擔保。
這樣一來,風調雨順時,大家自然都喜歡;而一旦遭遇天災人禍,發放貸款的官府與使用貸款的農戶雙方,立即同時陷入恐慌之中。
官府為謀取了減輕自己的損失,唯有逼迫農民一途,農民只好變賣家當,歸還貸款本息。嚴重時需要賣房賣地,甚至賣兒賣女,導致農民流離失所,無人再敢貸款。
最後,只有官府旱澇保收。本是一件具有公德、充滿善意的良策,通過下面的不利執行,變得面目全非,成了徹頭徹尾的殘害百姓之舉。
更加不幸的是,變法開始後不久,全國各地就連續數年旱、澇、蝗災不斷,使青苗法的實施雪上加霜。
再比如「均輸法」的實施,王安石的本意是優化流通領域結構,控制商品和貨幣的流通量,調節市場價格。
但在實施過程中卻出現了不少的弊病。奸吏將價低商品運到異地高價出售,牟取私利。
巨賈與奸吏勾結囤積居奇,哄抬物價。
貢品改納現錢,造成民怨沸騰。
農產品、手工業品、礦產品無法正常流通,阻礙了經濟的發展。最後,均輸法在朝野的反對聲中告終。
這樣,新法既得不到官吏的認真貫徹執行,也未得到農戶的擁護,官心、民心盡失,失敗已是意料之中的事。
在企業管理中,領導者也經常遇到這種困惑:明明是很好的一個創意或一項有利於企業發展的政策,卻收不到預期的效果,這就是優秀的領導者遭遇的執行之痛,執行的不利導致前期的所有努力都付諸東流。
是一流的點子加三流的執行力有效,還是三流的點子加一流的執行力有效?
馬雲和孫正義探討的結論是:三流的點子加一流的執行力,永遠比一流的點子加三流的執行力更好。